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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江西省地方标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2020江西省地方标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南昌大学、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物业管理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建华、周学礼、黄军根、毛炜翔、占文军、束家高、涂志明、胡昭君、郭平、黄晓凤、彭日煌、徐艳钢、尹波、叶琴、吴文慧、李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疫病预防、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运营评价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经营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26366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GB/T 26373 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

    GB/T2777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

    GB/T2777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

    GB/T27773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

    GB/T27775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JJ/T87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贸发〔2009〕290号)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建字〔2009〕88号) 

    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监督函〔2020〕147号)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marketofagriculturalproducts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固定场所或设施,以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为主,集中和公开交易的场所。 

    3.2


    开办者 investor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等现货零售(批发)交易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相应设施、物业服务、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销售者 seller


    向开办者承租场地,进行现货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杀白 cleanedpoultry


    宰杀沥血脱毛、清洗后,去除内脏,去除或不去除头、掌、翅的禽类。 


    3.5


    不可食用肉 inediblemeat


    “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霉变肉、病死肉等。 


    3.6


    病媒生物 vector


    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

    注:如节肢动物(蚊、蝇、蜚蠊、蚤、蜱、虱、蠓)、鼠类及其他动植物等。 


    4基本要求


    4.1农贸市场布局


    4.1.1农贸市场的选址规划、墙体结构设计以及水、电、暖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商务部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CJJ/T87和 GB50180等要求。 

    4.1.2农贸市场应按照产品种类和 GB31621要求,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分区。食品经营区域和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4.1.3直接入口食品区域距离活禽交易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间的间隔应大于 20m;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间隔应不小于 5m或设置有效隔离措施。 

     
     


    4.1.4活禽交易区域应设数个销售单元,销售单元设相对隔离的顾客等待区、活禽存放区、宰杀加工区。活禽存放区间实施物理隔离,设活动式交易窗口;宰杀加工区的更衣间、称重、放血、烫毛、打毛、清洗等区域应互相连贯,方便操作。 

    4.1.5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并配备排水措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 

    4.1.6各类产品标识应统一规范,悬挂在农贸市场通道正上方显眼位置。经认证的食品及转基因食品应明确标示。 

    4.2设施设备


    4.2.1服务设施


    4.2.1.1农贸市场应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消费纠纷调解室,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或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 

    4.2.1.2农贸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广播、产品区域指示牌及商位号牌。 

    4.2.1.3农贸市场应设置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公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供应明细、价格、检测等公共服务信息。 

    4.2.2监控设施


    农贸市场应设置监控室,配置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符合GB50395的要求,实现监控“无死角、全覆盖”。 

    4.2.3信息化设施


    4.2.3.1农贸市场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移动支付等电子化结算功能。 

    4.2.3.2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配备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开发必要的应用程序,实现进场管理、出场管理、交易信息、结算信息、商户信息、证照信息、检测信息、价格信息、溯源信息等信息管理。

    4.2.4计量设备


    农贸市场出入口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其管理按照 GB/T33659的规定执行。 


    4.3组织和人员


    4.3.1开办者


    4.3.1.1开办者是守法诚信经营和公众安全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设置行政办公、卫生保洁、日常经营、物业服务、安全保卫和食品安全等管理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岗位职责如下: 

    a)行政办公岗位:制度建设、人力资源、文化建设、台账资料、信息宣传等;

    b)卫生保洁岗位:农贸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公厕管护等; 

    c)日常管理岗位:农贸市场秩序巡查、调解纠纷、场容场貌管理和计量器具管理等; 

    d)物业服务岗位:维修养护农贸市场设施、水电维修和管道疏通等; 

    e)安全保卫岗位:农贸市场日常安全、车辆停放和消防安全等; 

    f)食品安全岗位:入场产品证物查验、产品检测、产品准入管理等。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至少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名,专职快速定性检测人员 1名。 

     
     


    4.3.1.2应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和公众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发现风险,及时处理和报告。 

    4.3.1.3应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消费投诉、卫生管理、记录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按GB 14881的要求,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抽)查。 

    4.3.1.4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入场登记手续。 

    4.3.1.5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定期核验销售者的合法经营凭证,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健康状况、职业证书等。 

    4.3.1.6应在农贸市场入口等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农贸市场销售者的证照情况; 

    b)检测人员及保洁人员信息; 

    c)产品的抽检结果; 

    d)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情况; 

    e)诚信经营、市场公约等承诺书; 

    f)农贸市场投诉公示、销售者违法违规记录等。 


    4.3.2销售者


    4.3.2.1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产品相适应的许可资质,销售和贮存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4.3.2.2应按要求向开办者如实提供入场登记信息,签订并遵守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约定的协议。服从遵守农贸市场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4.3.2.3应建立进销货、产品来源溯源、产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产品退市销毁、计量器具检定记录等相关台账。 

    4.3.2.4按本标准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产品,做好查验记录。自行保管随产品同行的检疫检验合格及检测证明、产品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凭证,随时备查。 

    4.3.2.5针对消费者投诉反应出的质量问题和监管人员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问题重现。 

    4.3.3从业人员


    4.3.3.1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4.3.3.2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3.3.3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3.3.4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 

    4.3.3.5负责熟食、清真、生鲜畜禽肉类销售的从业人员应佩戴干净口罩、手套和帽子,手部不得佩戴首饰,上岗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洁、消毒。 

    4.3.3.6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定期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公共卫生; 

     
     


    b)食品安全; 

    c)疫情防治; 

    d)生产安全; 

    e)消防安全; 

    f)环境保护; 

    g)野生动物保护; 

    h)安全防范; 

    i)急救常识等。 


    5疫病预防


    5.1专项检查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活禽和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 


    5.2卫生管理


    5.2.1场内公共区域


    5.2.1.1门面应整洁、干净、美观,农贸市场名称及各种标识规范、清晰。 

    5.2.1.2垃圾应做到随脏随扫,日产日清,地面、墙面、墙根干净,无垃圾堆存,无积水,无异味。 

    5.2.1.3应每日对农贸市场排水沟进行清理,保证污水排放畅通,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的要求;宜每月疏通冲洗 3次下水道(夏季 3d一次)。 

    5.2.1.4收市后应用高压水彻底冲洗、清扫,保持农贸市场整洁明亮。 


    5.2.2交易区域


    5.2.2.1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 

    5.2.2.2垃圾桶(箱)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设施等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垃圾桶(箱)能加盖密封,桶(箱)内壁光滑,易于清洁。 

    5.2.2.3正式营业前,销售者应自行将清理的各类垃圾(菜叶、菜壳、鲜肉水产品边角料、外包装废弃物)装入各自商位的垃圾桶(箱)内或者有序堆放在一起,待保洁人员统一收集、清运。 

    5.2.2.4营业期间,销售者应保持经营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占道经营,做到商位内外无垃圾暴露,无杂物堆放。 

    5.2.3公共厕所


    5.2.3.1应实行专人管理,卫生符合 GB/T 17217、GB37487要求,每天至少全面冲洗 1次。 

    5.2.3.2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宜配备擦手纸、干手器等,从业人员专用洗手设施旁有洗手方法标识。 

    5.2.3.3公共厕所应配置防蝇、防鼠设施,并定期检查保持功能完好。 


    5.3活禽交易区管理


    5.3.1农贸市场应建立活禽交易区的农贸市场准入、卫生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同时建立禽流感等疫情的预测预警、防控与溯源制度。 

     
     


    5.3.2活禽交易区应设有废弃物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并进行消毒处理。 

    5.3.3活禽交易区应配备沥血桶(箱)、蒸汽炉或热水炉、烫毛池、家禽宰后清洗等屠宰设施设备,及其相关消毒设施设备。鼓励使用环保的褪毛加热设施,禁止使用工业松香、沥青进行褪毛。 

    5.3.4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活禽不得进入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 

    5.3.5每月休市至少 3d。休市期间,应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相关消毒规定按本标准执行。 

    5.3.6从业人员应关注疫情信息,一旦发生活禽死亡或疫情,报告开办者,经确认后,应立即停止活禽产品交易,并立即上报动物防疫部门。 

    5.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5.4.1农贸市场应配有卫生防疫工作间,统一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时所使用的药物、器械。 

    5.4.2开办者应按照 GB/T27775要求,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对外公共场所病媒生物控制服务工作,为销售者提供病媒生物防治服务。 

    5.4.3开办者应自行或外包委托开展除鼠、蚊、蝇、蟑螂工作,每年 4月至 10月宜每周 1次,其余月份宜每月 1至 2次。除害工作时避免产品被污染。

    5.4.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根据实际选择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药物、器械,禁止使用违禁、伪劣产品。 

    5.4.5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水平应分别符合 GB/T27770、GB/T27771、GB/T27772、GB/T27773的 C级要求。 

    5.5清洁消毒


    5.5.1食品加工器具 、餐饮具、蔬菜和水果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T26366、GB/T26373等技术要求。消毒宜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时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消毒剂使用指南》等相关要求。 

    5.5.2根据环境和物体表面消杀需求,选用获得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的含氯消毒剂,按说明书规定方法,配置需要的消毒液浓度和用量。 

    5.5.3每天收市后,对摊位进行清洁与消毒。先清洁台面、地面、下水沟渠和店面周边地面;然后用有效氯 400mg/L消毒液喷洒消毒台面、屠宰工具、砧板用具、档口地面等,作用时间 30min;最后清洗消毒后的器具、台面、砧板、地面等。 

    5.5.4公共厕所、下水道、垃圾桶(箱)、垃圾投放点、垃圾集置点、鱼池(箱)、运输工具等,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彻底大扫除,并使用有效氯 1000mg/L消毒液喷洒消毒。 

    5.5.5活禽交易区应实行“1110”制度,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每旬一休市,过夜零存栏。按照消毒操作规定,每日做好清洗、消毒记录。销售结束后在无人情况下采用 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500mg/L二氧化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时间 30min以上,再用清水进行清洗或者擦拭。

    5.6宣传教育


    5.6.1开办者应通过视频播放或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5.6.2积极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体抵抗力,提高农贸市场从业人员、销售者和消费者对传染病疫情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7应急处置

     
     


    5.7.1开办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安排应急演练。 

    5.7.2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机构等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和防控工作,按 GB 37487要求,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消杀。 

    5.7.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交易活动,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记录相关情况。 


    6经营管理


    6.1行政监管


    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应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要求,开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6.2产品准入


    6.2.1开办者和销售者应确保进场产品质量,禁止销售如下产品: 

    a)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许可值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b)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c)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d)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e)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两栖爬行类的动物肉品及水产品;

    f)不可食用肉; 

    g)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h)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i)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j)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 

    k)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l)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m)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与合同要求的。 

    6.2.2销售者应按 6.2.1要求严格进货查验,并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其中猪肉产品销售者应从政府定点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货,猪肉产品应确保“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齐全。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6.2.3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凭证。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个月;其他产品,如无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实行统一配送销售的,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2.4销售者宜在商位醒目处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6.2.5开办者应做好农贸市场服务收费公示,承担销售者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为销售者统一提供方便、实用、整齐、醒目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用品。 

     
     


    6.2.6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应予以拒收,单独隔离存放并处理。 


    6.3不合格品处理


    开办者、销售者应共同建立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经营产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6.4贮存与加工


    6.4.1销售者应根据经营的冷鲜肉、冷鲜禽、冰鲜水产品、冷冻冷藏食品、豆制品、半制成品等产品贮存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保鲜设施。 

    6.4.2贮存产品应远离污染源,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分类存放。

    6.4.3销售者应每天检查库存和陈列展售的产品,按6.3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品。

    6.4.4应建立贮存产品的出入库记录,并保持每批产品的供货凭证。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产品名称; 

    b)产地; 

    c)贮存 日期; 

    d)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6.5包装与运输


    6.5.1农贸市场应根据交易需要配备相应的包装、分拣和整理等辅助设备。根据鲜肉品、水产品、冷冻、冷藏食品交易规模,配备冷链运输车、冰箱、冷柜、冷藏展示柜等运输贮藏设备。

    6.5.2预包装销售食品的标签要求与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要求。

    6.5.3需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或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6.5.4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不包括鲜活畜禽和水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包装后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6.5.5销售者承诺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承运人应按6.2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6.5.6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干净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包装材料。提倡使用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6.5.7现制现售产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材质标准要求。包装标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食品名称、规格; 

    b)净含量; 

    c)保质期; 

    d)贮存条件。


    6.6产品销售


    6.6.1蔬菜类


    6.6.1.1应按包装菜、散装菜分开陈列销售,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宜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6.6.1.2需扎把的蔬菜应采用无毒绳线捆扎,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扎带。 

    6.6.1.3需保鲜的蔬菜应用保鲜膜包装,保湿应使用清洁水,宜使用雾化器增湿。 

    6.6.1.4预包装蔬菜摆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6.6.2水果类


    6.6.2.1水果宜按品种规格装箱摆放销售,不压箱、不堆垛、不混装、整齐排列。 

    6.6.2.2应根据水果特性做好销售过程防护工作。 

    6.6.2.3分切销售的水果(如西瓜、哈密瓜等)应使用塑料盒或保鲜膜做好防护,并使用专用刀具。 

    6.6.2.4接触直接入口水果的塑料盒和保鲜膜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材质标准要求。


    6.6.3畜禽肉类


    6.6.3.1畜禽肉应具备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6.6.3.2畜禽肉类及其产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6.6.3.3畜禽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并统一回收,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6.6.3.4冷鲜畜禽肉和冷冻畜禽肉应分别放入冷藏陈列柜和冷冻陈列柜中出售。 

    6.6.3.5冷冻分割畜肉(牛、羊、猪)、禽肉等冻结产品保存温度应不高于(-18±3)℃,冷鲜畜禽肉产品保存温度应保持在 0℃~4℃。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肉、分割肉应进行冷藏保存。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每天清洗消毒。 

    6.6.3.6肉类产品不应与蛋类产品同库储存。鲜蛋常温保存,长期存放应置于 0℃~4℃条件下保存。

    6.6.3.7冷鲜禽宜实行“杀白”上市。 


    6.6.4水产品类


    6.6.4.1鲜活水产品销售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缸)中;需充氧类的水产品,统一放置充氧管。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机应安装牢固,应使用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6.6.4.2蓄养用水和制冰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的要求。

    6.6.4.3水发水产品和需要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销售温度宜在 20℃以下。不得将违禁化学品使用于水发水产品。 

    6.6.4.4实施水产品宰杀加工服务的,应在宰杀操作台上宰杀,并统一收集处理废弃物。宰杀加工凶猛水产品销售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6.6.5豆制品类


    6.6.5.1豆制品宜用保鲜柜展示,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6.6.5.2豆制品销售前应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放入冷藏柜储藏。 


    6.6.6熟食卤品类


    6.6.6.1熟食卤味经营专间(柜),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盛器(具)、冷藏与空调及防尘、鼠、蝇、蟑螂、蚊虫等设施。 

    6.6.6.2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统一盛装在不锈钢盘中经营,并按照规定做好食品标签。 

    6.6.6.3熟食卤味宜当天生产当天销售;熟食卤味品应在 25℃以下销售。 

    6.6.6.4熟食经营应实行销售和现金收银分离制度。 


    6.6.7酱腌菜类


    6.6.7.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尘、鼠、蝇、蟑螂、蚊虫等设施。 

     
     


    6.6.7.2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酱腌菜类食品。 

    6.6.7.3不得在酱腌菜类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6.8清真食品类


    6.6.8.1应符合清真类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要求。 

    6.6.8.2清真食品专柜应有显著标识、标牌。 

    6.6.8.3清真类食品进货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民族政策规定。 


    6.6.9粮油及其制品类


    6.6.9.1粮油及其制品经营宜设专柜或专间。专柜(间)应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确保无鼠、蝇、蟑螂等侵害。 

    6.6.9.2面类的摆放应保持干燥,大米的放置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的距离(距墙面 0.1m、距地面0.15m)。食用油应防止光线的过度照射。 

    6.6.10其他产品


    6.6.10.1其他销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a)散装加工食品; 

    b)分装产品; 

    c)预包装食品; 

    d)南北干货等。 

    6.6.10.2产品在市场经营应符合本标准 6.1~6.5的要求。 


    7食品安全管理


    7.1检测设备管理


    7.1.1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和100个摊位或30个销售者以上的乡镇农贸市场应设置独立固定的快速检测室,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品检测工作。 

    7.1.2快速检测室应在显要位置设置标志标识,并配备食品安全规定的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注:水产品批发交易的农贸市场应配备检测甲醛、双氧水、二氧化硫、孔雀石绿和兽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及试剂。畜禽产品批发交易的农贸市场应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检测设备及试剂。 

    7.2安全检测


    7.2.1开办者应制定食品安全检测计划,负责每日清晨入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公示、录入和后处理工作,检测应在农贸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完成。 

    7.2.2城区农贸市场开办者每天检测样品 5批次以上,乡镇农贸市场每天检测样品 3批次以上。规定周期内(两周为宜)的检测总批次应遵循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规定检测项目总体清单、所有销售者全覆盖的原则。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蔬菜、肉类的检测总批次,应分别在 3d、1d的周期内,覆盖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规定检测项目总体清单及所有销售者。 

    7.2.3检验项目应以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残留、禁用化合物残留、以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为主。根据食用农产品类别和风险等级,其中非农残检测项目不少于 30%。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 

     
     


    7.2.4检测结果应登记归档,按要求上传至相关部门,并在当日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对检测过程同步录像,并向消费者循环播放。记录信息应包括:产品品种、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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